雇佣员工方面的变动:目前对于职位创造条例(Job Creation Rules)的要求是,在申请人最近一次签证期内,所创造的就业职位需要至少存在12个月以上。新规定更改为,即使申请人最近一次签证是在少于12个月之前被授予的,他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仍然需要在本次申请前存在至少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