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产税对房产价格走势影响
从克林顿时代起,美国房地产投资市场的火爆程度跟中国是有的一拼的,而美国跟中国房价的差距又有多大呢?我们先说说日前出台的房产税的问题吧。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美国房产税对房产价格走势的影响的相关内容。
从克林顿时代起,美国房地产投资市场的火爆程度跟中国是有的一拼的,而美国跟中国房价的差距又有多大呢?我们先说说日前出台的房产税的问题吧。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美国房产税对房产价格走势的影响的相关内容。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2010年北京房价平均地价大概为8000元/平方米,北京国土面积为164.1亿平方米,两者相乘,可以得出当前北京土地总市值为130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美国GDP总量大概为14.5万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95万亿元。理论上,北京土地总市值已经超过了美国的GDP总量,以上数据,已不仅仅是二国房地产市场的对比。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二战后三十几年的时间里,日本经济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期,其GDP增长率曾一度保持在两位数。巅峰时期的日本也曾经出现过诸如“卖掉日本皇宫可以买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卖掉东京可以买下整个美国”的说法。结局是日本经济“失去的10年”。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截至目前,还没有哪个经济体可以单纯依靠房地产。环顾四周,反而会发现,包括日本、爱尔兰、西班牙在内,房地产泡沫带来的总是短暂好处之后的长久伤痛。再来看看现在的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0-2011)》称,目前中国35个大中城市平均房价泡沫达到29.5%,中国面临经济房地产化风险。如今,大家在讨论“卖掉北京,可以买下美国”这个话题时,更多的是担忧。历史已经展示了惨痛的教训,我们该思考的,是如何不去重蹈日本的覆辙。
当前中国各方热议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实质内容就是在建设与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体的经验,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引入和建立直接税(财产税)的制度框架。
美国的房地产税:“宽税基,少税种”,作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经济体的美国,其房地产税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趋于相对稳定和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制中具有代表性。
绝大部分的美国地方政府(即联邦、州之下的“基层”政府,大的比如1000余万人的纽约市,小的比如几千人的自治镇),房地产税收是最重要的支柱性税收来源,并且自从殖民统治时期以来就已经具有显著的税制特征。每个州的宪法和法令,为房地产评估和税收征管机构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自开征以来一直是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1975年至今,据统计均占地方税收收入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左右)。
从税收的分布结构来看,美国重视对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而针对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反观我国,恰恰在消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上是空白)。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规定不一,从20% —100%不等)。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动产税率不同,平均大约1%—3%,往往通过当地议会审批预算的程序来一年一定(有不少地方是根据当年财力安排的要求“倒算”出来的税率)。除保有环节的税收外,当然还有交易环节的税。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人课征的税收,一般依照房地产的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所得税是对房地产或土地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美国的房地产交易税税率约为2%,在房地产买卖时缴纳。
美国的房地产税收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宽税基,即对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余的不动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即美国设置的有关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只有财产税这一种。
我国现行房产税弊端频现,我国现行房产税设立于1986年。该税以城镇中的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租金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镇,计税依据为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尽管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分税制改革的推进,房产税收入呈扩张趋势,但就实际情况看,房产税在地方税收中属于小税种,其收入在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比重仍很低,并且税收政策也比较混乱。比如,2009年房产税收入804亿元,仅占当年地方税收收入的3%。另外,房产税在我国收入分布高度不均衡,现在一年800亿元左右的房产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
从总体上看,现行房产税税制弊端主要表现在:
第一、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经营性的房产征收。其中县城和建制镇指县政府和镇政府所在地。同时,现行房产税税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
第二、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偏重静态考虑,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因为转轨时期,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高速经济增长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了土地和房产大幅升值,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这样,以余值为计税依据,事实上是大大缩小了税基。
第三、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在房地产正税之外,有非常复杂的收费。项目繁多,规范程度很低。在中国五级政府的框架之内,比较高端的政府有关于房地产的收费规定,近年来在努力地加以归并、清理、减少;在比较低端的政府那里,出台的关于房地产收费项目的数量比高端政府出台的要多得多。和比较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相比,中国关于房地产、不动产税费的状态,仍可以称得上是天壤之别。
开征新房产税的多重作用,不仅事关现有房地产税收体系的重新调整,而且涉及到分级分税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是一个需要通盘考虑的中长期制度建设问题。从房产税改革试点入手,目标是打造我国地方政府所必须掌握的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框架,为在省以下贯彻落实分税制和使地方政府行为依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长期化,创造基本条件。这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贡献,是具有全局意义的。
房产税改革也是我国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中的制度建设内容,事关各方利益和调控的水准与中长期效果。房地产领域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敏感性,随中国经济的成长、经济体制和社会形态的转变而正在前所未有地凸显。毫无疑问,作为一个税种,房产税难以改变中国今后几十年间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中的住房房价上扬趋势,但房产税一定有对冲房价上升、使过程较平稳、减少泡沫的效应。
纵观市场全局,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向市场化配置发生演变以来,已有较丰富的实践探索,现在基于经验总结和政策理性,应明确地树立房地产领域宏观调控层面的“双轨统筹”框架目标,“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如果我们通盘考虑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在信贷手段、行政手段之外,加上改革深化、制度建设、法制进步因素,才能在“标本兼治”中,体现“治本为上”的调控高水准,回应各个方面的关切。
如果房产税不出台,正在进行的这一轮房地产调控与过去几年的调控将不会有本质区别,也改变不了房地产调控中的保有环节税收的制度缺失问题,甚至很有可能重新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里去。因此,出台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应将短期与中长期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突出制度建设的主线,尽量为中国今后几十年的发展打好制度基础。
开征房产税的作用体现在,首先它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中小户型需求比重。消费者考虑到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会更多选择相对实惠的中小户型,改变市场上普遍的需求侧重,符合节约土地、能源,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其次,可以降低房屋空置率。由于“囤房”无成本,中国大城市现在房屋空置率相当高,有房产税以后,它会促使这些人把囤积的房租出去对冲税负压力。最后,房产税可使房地产领域的投机行为有所收敛、投资行为有所降温,炒房行为从毫无顾虑、肆无忌惮转变为相对和缓,并更多注意适应接盘的消费者需求,从而综合起来使房地产市场理性化一些。
房产税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贡献,所增加的房产税税收可优先用于住房保障体系,造福于民;同时它与现行的调控政策等改革配套,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在中长期进入相对平稳、合理的轨道,减少泡沫,而不是单纯的打压房价。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虽然文章已经很全面的解释了关于美国房产税对房产价格走势的影响的知识,但是每个人可能会碰到不一样的问题,大家还是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合理的对待,避免陷入误区,如果您还需要更多帮助,可以寻找邦海外专业的顾问会给你更专业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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